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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关系
为与生活琐事争吵妻离家出走致感情破裂离婚
来源:青岛婚姻家庭离婚律师 网址:http://www.swlhlscd.com/ 时间:2016/11/2 16:15:34
被告张玲玲,女,1972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杭州市江干区东方村1之72。
原告沈宝兴为与被告张玲玲离婚纠纷一案,于2003年2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明松独任审判,于2003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宝兴、被告张玲玲及其委托代理人邹炳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宝兴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2001年11月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被告常砸家中生活用品及无理取闹,使原告父母不能正常生活、无心生产,也影响到原告女儿的学习和身心健康。2002年4月,原告曾向江干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于同年7月驳回原告离婚请求。2002年11月,被告离家,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应归还原告彩礼12000元,婚后所欠债务由被告承担一半,被告应赔偿砸坏原告父母的私有财产折合人民币5000元。
被告张玲玲辩称,原告所述相识、登记情况属实,婚后双方未生育,婚后原告为与生活琐事与被告争吵,且实施暴力虐待被告。被告与原告分居系受原告逼迫。夫妻关系紧张的主要责任在于原告引起,离婚是可以的,但前提是应给予被告补偿,并为其解决好住房。
审理中,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
婚姻档案查阅证明单、民事判决书各一份、杭州市江干区下沙镇东方村村民委员会证明、照片各两份。
被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
病历、下沙乡东方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徐招根、王世木出具的证词、江干区下沙乡东方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征地分配款的证明及补偿款清单,拟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常发生纠纷,被告被原告打伤,以及双方因征地所得分配款项的事实,反证了原告诉称的债务不存在。
对原告提交的婚姻档案查阅证明单、民事判决书,经被告质证,被告无异议,对其他证据,被告对其反映的内容有异议。对被告提交的证据,经原告质证,原告对其证明力均提出异议。
对上述证据中婚姻档案查阅证明单、民事判决书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对此外的其他证据,因对方当事人有异议,且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不具有相应的证明力,本院不予确认。